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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增值税问答11

王骏 / 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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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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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属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其运用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特定客户产品)过程中,向其他金融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可以享受金融机构往来利息免税?

    【金融增值税问题】(十一)对于属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其运用资产管理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包括特定客户产品)过程中,向其他金融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可以享受金融机构往来利息免税?

    中国财税浪子:赞同适用。这是因为金融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是交易双方,贷款服务的提供方(销售方)和接受方(购买方)均为金融机构。如果管理人和使用资金的客户都属于金融机构,应允许适用。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这里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并非独立增值税纳税主体,但却被认可属于金融机构。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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