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行使?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标准时,一般只是处罚幅度。比如,对偷税等违法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0.5倍以上五倍或者三倍以下罚款。这就需要负责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用好自由裁量权。税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享有的,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作出行为的权力。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种行为不能被推翻。”司法部与教育部共同编写的《行政法概要》中定义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理解为是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的行政行为自由选择权。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有正确的理解。首先,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比如,中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1200多部,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部门规章约21万件。涉及行政处罚条款占95%以上,授予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条款有90%以上。其次,自由裁量权是立法局限性让渡给行政机关的事实职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抽象性,不可能规范现实行政管理的所有情形。再次,具体执法差异的需要。在行使职权时,行政力量差异、收集证据多寡、执法地域惯例等,会使每一次具体的行政执法都有不同的考虑因素。在多样性因素影响下,不同的执法案件需要自由裁量来补偿现实因素的差异,达到大致的行罚相适,维护公平、公正。
当缺乏足够的监管时,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可能被滥用,出现权力腐败或寻租,破坏法治。因此,对行政自由裁量限制有其必要。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律师、西方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男爵(Charles de Sendat,Baron de Montesquieu)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如何达到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首先,处罚要合法。任何一项处罚都要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范围之内。除了依据《行政处罚法》之外,还得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可以一个违法行为甲行政机关处理完后乙行政机关又处理。其次,处罚要合理。自由裁量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合理性原则,执法人员不得给予轻微违法以重罚,对严重违法给予轻罚或不罚。
如何实现税务处罚的合理?一个税务机关对不同的税务违法对象在违法行为、危害结果、经济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处理结果差异很大是不允许。比如,对国有企业宽对私营企业严、对企业宽对个体严、对张三宽对李四严、对本地企业宽对外地投资者严。
税务机关对不同程度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相同也是不可以。比如,有法定从轻情节和无法定从轻情节一样、有法定从重情节和无法定从重情节一样、主观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一样、危害大的和危害相对较小的一样、一般条件下的违法和遭受不公正对待而违法一样。
因素的考虑要全面。不考虑相关因素不可以。比如,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某些情节可以从轻,某些情节可以从重,在具体处理时不加考虑;偶犯或屡犯不加区别;虽然不是法定从轻或从重情节,但是,应当酌定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置之不理。例如,税务稽查进入检查环节,检查人员调查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露出端倪,被查对象的态度比较好,积级配合,处罚可考虑从轻。考虑了不相关因素也是不可以。比如,被处罚人的地位高、权力大,则免于或减轻处罚,社会地位低微的重罚;财大气粗关系网密集的轻罚或不罚,少势无财的重罚;据理力争的重罚,委屈接受的相对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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