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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可以休矣

徐战成 /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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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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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作为一种诚信激励机制,“容缺受理”的本意是好的,但笔者认为该制度本身存在法律和逻辑上的双重困境,还是不要推行为好。

    一、“容缺受理”与“一次性告知”

    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有关文件中,再次明确和强调了一些办税服务制度,比如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对税务机关的自我约束和对纳税人的尽量便利,值得点赞。

    其中,一次性告知制度指的是在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时,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及内容;对于不予办理的涉税事项需要说明理由、依据等。

    一次性告知制度非常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逻辑。笔者认为,部分单位推行的“容缺受理”制度创新与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不相容的,此类创新措施可以休矣。

    什么是“容缺受理”?按照媒体上的宣传报道,大概指的是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容缺受理”的渊源

    “容缺受理”的提法散见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比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中规定,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三、“容缺受理”的双重困境

    作为一种诚信激励机制,“容缺受理”的本意是好的,但笔者认为该制度本身存在法律和逻辑上的双重困境,还是不要推行为好。

    在法律上,《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没有规定材料不全的情况下还可以“容缺”,如果法定材料不齐先行受理,则有违法受理之嫌疑。如果是“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的申报材料”,则属于法外设卡,这种设卡本身就违反《行政许可法》。因为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在逻辑上,如果相应材料属于法定必备的,则不可以“容缺”;如果相应材料不属于法定必备的,则压根儿不需要相对人提供,否则就是徒增相对人负担,因此不需要“容缺”。退一步来说,如果相对人的申请被“容缺受理”后,拒绝提供被“容缺”的材料,行政机关该怎么处理?你都已经受理了,而且是你事先同意“容缺”的,还能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果不能不予受理,则说明这个“容缺”的材料就不该要求提供,既然可提供可不提供,为何还要让相对人提供?

    容缺受理,自找麻烦,吃力不讨好,何苦呢?

    徐战成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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