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下企业的采购比价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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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到从不同供应商采购的利润平衡点,有利于我们做出正确的采购决策。本文计算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比价的利润平衡点。
实行增值税制后,企业的采购支出,被分为不含税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总支出一定的情况下,能不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了多少进项税额,都直接影响到企业增值税负的高低,进而影响到企业的采购成本,最终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多少。
比如从不同的材料供应商处采购,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一样,不仅会导致增值税负不同,也会导致直接采购成本差异以及附加税费的不同。利润是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也是增值税制下企业管理的重点。降低采购环节的成本,便成为我们的首要任务。寻找到从不同供应商采购的利润平衡点,有利于我们做出正确的采购决策。本文计算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比价的利润平衡点。
假设一般纳税人(税率17%)含税售价X,附加税费率为10%(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利润的因素有“增加的采购成本X/1.17”、“少缴的附加税及附加0.1*0.17*X/1.17”;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含税售价Y,附加税费率为10%(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影响利润的因素有“增加的采购成本Y/1.03”、“少缴的附加税及附加0.1*0.03*Y/1.03”。令成本因素相等,找出它们平衡点的比价:
X/1.17-0.1*0.17*X/1.17=Y/1.03-0.1*0.03*Y/1.03
Y/X=0.86798
没发票的情况下,按照增量成本法分析,取得17%的发票会抵减企业所得税费用,需要考虑。计算公式为:X/1.17-0.1*0.17*X/1.17-0.25*(X/1.17-0.1*0.17*X/1.17)=Y+00000。
以此类推,从一般纳税人(11%、6%)采购时的比价也可以计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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