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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也有机会抵扣!

李志远 / 2018-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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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进项税额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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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具体操作还要注意征求当地税务机关意见。如果继续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相应采购业务进项税额不应该抵扣。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逐渐变为一般纳税人,是一种必然趋势。那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转变为一般纳税人之前,采购货物、劳务、服务所获取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远见财税公众号主编李志远提示,该类凭证也应该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为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远见财税公众号主编李志远提示,该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销售环节不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的规定,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笔者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施工企业在改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已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施工项目,在改为一般纳税人之后继续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并没有做出专门规定。具体操作还要注意征求当地税务机关意见。如果继续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相应采购业务进项税额不应该抵扣。

    总之,纳税人销售其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购进货物、服务等要去别情况况对待。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纳税人未抵扣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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