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新所得税申报表还明晰了哪些政策?(之二)
上次聊了新所得税申报表明晰了十大政策。经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发现了新修订的申报表格还明晰了其他不少政策,不把这些政策说深说透,对不起寄予厚望的广大读者。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优惠享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分离的
老版的申报表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须填报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新修订申报表填表说明强调,取得高新资格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表。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有高新的资格,不管当年是否享受税率的优惠,都要填报这个表格。这里再一次透露出一个信息: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资格和享受优惠是可以分离的,其实国税总局2017年24号公告已传递出这个信息,现在在申报表中进一步明确。总局在二个文件中都传递出了这个信号,对主动放弃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个利好。不过在具体操作中,还寄希望于基层税务机关尊重企业的选择,不要再对放弃享受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关爱有加”。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口径更加清晰
这次申报表修订时,在7041高新技术表的“收入总额”下增加了一行“不征税收入”,填表说明把高新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口径表述的更加清晰,这里的企业总收入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高新技术企业有大额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或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收入等情况,一定要注意所得税上“总收入”口径是总流入的概念,而不是会计核算上净所得的概念。
三、创投企业两种投资情形都存在的先后问题
公司制创投企业既直接投资于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又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这两种投资都存在情况下,先抵扣哪一块投资额?在这次表格的设计和填表说明中均明确了先后顺序。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表格设计时分成两大部份:上半部份为创投企业直接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下半部份为通过有限合伙公司制创投企业抵扣分得的所得额。在填表说明和计算公式里明确,两种投资同时存在的,先计算抵扣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分得的所得额,再计算抵扣直接投资可抵扣的所得额。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因为两个抵扣的政策不一样,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投资,抵扣的是从合伙企业应分回所得,而直接投资抵扣的是整个企业的所得额,所以必须先抵扣小口径所得,再抵扣大口径的所得额。
四、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顺序问题
修改后的所得税法规定,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年有公益性捐赠,前三年度、前二年度也有超过12%未扣完、结转到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先扣哪一年?在修改后的5070捐赠支出表设计及填表说明中写明这一点。5070表的设计结构:从第四行到第七行依次是: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本年。按从上到下填报次序,前三、前二、前一、本年都有捐赠支出需在本年计算扣除的,按前三、前二、前一、本年顺序计算扣除。相关栏次填表说明中也说清楚了这一点。
五、各地自行制定的优惠政策,在优惠表中将无“一席之地”
7010《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表》、7020《所得优惠明细表》、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表》中,按照税基优惠、所得优惠、税率税额优惠,基本上罗列了现有的所得税优惠项目。在基本罗列优惠项目同时,每张表里的每个优惠大项下都设置了“其他”栏次,以备以后新增优惠项目时填写。要注意的是,填表说明对所有“其他”栏次解释中都提到,在填写该栏次时,必须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及减免税项目代码。不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你可以填这里么?让你填也填不上,因为这些项目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代码。这实际上重申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自行开口子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没有减免税项目代码的,在优惠表格中也不会让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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