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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补增值税就必须要补附加税吗?

蓝敏 /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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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加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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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附加及时补交后,其金额不应算作少缴税的金额,也不应算作偷税的金额,无法使用《征管法》63条、64条对附加进行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补增值税就必须要补附加税吗?

    是的,这应该不用问。当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后,就必须同时补交城建、教附等附加税,天经地义。并且,也是税法的要求。

    我的问题在后面。

    一家公司被查到以前年度偷增值税17万元,补交17万的增值税后,也就导致了1.7万元的城建和教附需要补交。国税局同时收取了17万元增值税的滞纳金,并罚款。

    我的问题是:那么,地税局能不能收1.7万元附加税的滞纳金呢?能不能对附加罚款呢?

    先看看城建税的具体规定: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教附的规定,与之如出一辙。

    先注意“实际缴纳”四个字。

    这说明,并不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导致附加税纳税义务,而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导致附加税纳税义务。

    所以,以前年度偷逃了增值税,导致这个增值税没有“实际缴纳”,当时也就不存在附加税的纳税义务。

    然后再看“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这说明,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就什么时交附加税。这个增值税偷税行为被查,国税要求限期交增值税,也就该在此期限向地税交附加税,就是同时缴纳。至于增值税被收了滞纳金,那是增值税交晚了导致的。

    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决定于增值税实际缴纳时间,而与增值税应缴时间、是否收滞纳金无关。

    总结一下就是:当初未缴增值税,正因为未实际缴纳,所以当初不存在附加纳税义务;现在因补税导致缴纳增值税,则现在产生附加纳税义务,此附加税应与对应的增值税同时缴纳。

    这就说明,附加及时补交后,其金额不应算作少缴税的金额,也不应算作偷税的金额,无法使用《征管法》63条、64条对附加进行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但是蓝老师,我们现实中都不是这样的啊!我们遇到的是,一旦偷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也就偷了附加,就有附加的滞补罚。”

    是的,这就是税法的复杂性。

    偷税时,少缴了增值税,也就同时少缴了附加税,可见附加确实也同时被“偷”了,这是包括许多会计人员、税务人员在内所拥有的共识。

    但是,是否偷税,不能这样通过“道理”来分析,而是要结合税法进行判断。即:是否导致“少缴税”。而少缴税与否,仅取决于纳税义务的金额是否大于实际缴纳的金额。既然偷了增值税,对应的应交附加金额就为零了,就不存在少缴税了。

    由于两种观点冲突得厉害,所以,很难在沟通中求得一致。

    但是,如果被迫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阶段,死马当活马医时,就不一样了。此时风都要抓一把,对实务中视为理所当然的细节,仔细搜寻其破绽,向律师提供子弹。而复杂的税法、复杂的经济实务,也为我们寻找这些破绽提供了可能,于无声处听惊雷,这就是兵法36计中敌战计之首——“无中生有”。

    纳税争议的事,争的就是一个输赢。

    以上摘自蓝敏老师《税企争议实务》培训讲义。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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