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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取得分红,可否适用免税?

王骏 /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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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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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理解,法人企业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受免税收入条件中不足12个月条件的影响。

    这个问题大家可能觉得不是问题,我本来也是这么想的。11月24日早上一个企业心急火燎地打电话给我。他们是一家企业,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时间没有超过一年,取得股息红利,向税务机关咨询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收入的政策。

    税务机关的同志对于新三板相关税收政策也特别关注。他们接受咨询的时候认为:《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已经讲的非常清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该公司持有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不满一年,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得适用免税收入待遇。

    其实不然,国务院的这个决定也就是国发【2013】49号文也非常明确地定性: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实施条例也非常明确,受到12个月约束的前提是被投资企业属于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新三板股票属于定向发行也未上市流通。我们理解,法人企业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受免税收入条件中不足12个月条件的影响。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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