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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快:不征税发票已经变成12种了

王骏 /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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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不征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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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最新发票编码版本12月再次升级,添加了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等不征税开票项目。

    2017年12月10日,骏哥微信号推出小文章《不征税发票又添六种新情形》(视野编辑注:文章附后)。其实形势已经在快速地发生变化,笔者在文章的末尾已经打下了伏笔。

    除了我们在前面12月10日微信中谈及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4代收印花税;605代收车船税;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这九个编码以外,又增加了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611不征税自来水、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这个610推测应和目前部分地区试点有奖发票有关。比如北京、上海、深圳、湖北等;

    这个611推测应针对与水费一起收取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

    这个612,单就个人意见,我不主张建筑服务预收款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是既然总局已经定了,我们就不再争议要不要了,而是去考虑怎么用。有的同学会说,业主很强势,不开具发票就不愿意预付工程款,这个时候只能说,约束业主的是法律和合同,不是发票,你以为你遇见这样的业主开了一张不征税发票给他,他就欣然接受了吗?显然不能,因此还是要依据现有增值税针对建筑服务预收款清晰的政策(财税【2017】58号),与业主方、发包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当然也请我们的税务机关多多辅导这些业主,同时尽快明确建筑服务预收款到底在什么时候符合纳税义务条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微信公共号关注者高桦同学留言:不征税的行为有很多,比如收到无销售行为的赔款,但支付方又一定索要发票,可该收款又不属于征税开票行为下的任何一种,怎么开票?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个人理解,按照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或者说主流观点是不征收流转税(营改增以后仅指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6字编码的不征税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例外情形,目前最好还是仅仅针对上述601-612项目开具,不属于这些项目的还是维持过去不征税不开票的做法。

    微信公共号关注者吴佳华Kava同学留言:有个地方不太理解。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可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这里说要按3预缴增值税,可是又说不征税,到底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售款时需不需要缴税呢?中国财税浪子这样理解,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取得预收款环节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因为收取了预收款项,因此开具不征税发票。但是国家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现金流的特点,为避免出现错配,又设计了预缴预征的制度,这里之所以称其为预缴就是因为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要求预缴。

    后附:

    不征税发票又添六种新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在发票编码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明确要求不征税编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言下之意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经过系统实际操作。新系统除了前述三类业务以外,还增加了以下业务: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并未规定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这一点在目前理解上也有分歧。有观点认为新增的仅限于上述六类,因此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允许开具不征税发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新增加的六种,因此重组涉及的货物也应允许开具上述不征税发票。由于没有明确的总局文件,具体操作还需要进一步证实。

    另据新的消息,最新编码版本12月再次升级,添加了建筑服务预收款等项目。这一点我们以后继续讨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够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形式确认上述变动。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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