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租赁准则004:准则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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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16号租赁准则适用范围:所有的租赁合同,包括转租赁中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转租赁是在原租赁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将标的资产转租给第三方的交易。

IFRS16号租赁准则适用范围:所有的租赁合同,包括转租赁中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转租赁是在原租赁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将标的资产转租给第三方的交易。此时,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的租赁继续存在,原承租人转化为中间出租人。
但是,16号租赁准则不适用于以下的项目:
第一、矿产资源租赁;
第二、生物资产租赁;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我国的生物资产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暂时不涉及生物资产的租赁。
第三、特需服务安排;适用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安排。
第四、客户合同中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IFRS15号——客户合同收入。中国的14号收入准则也有规定,具体可以参看该准则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确定其属于在一定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第五、许可使用协议。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版权等项目的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租赁准则,但不作为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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