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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会不会通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来实现?

谢华峰 /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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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所以在总局文件出台前,在此作个预先判断,“扩一般”很可能是对某一行业小类规定一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而不是通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来“扩一般”。环环征税、环环扣税,别让下游企业独自承担“无票抵扣”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

    9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进一步深化营改增试点、完善相关财税政策等工作。李克强指出,巩固和扩大营改增成果,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完善政策。一是确保税负全面减轻,适当整合试点期间临时出台的过渡性优惠政策,进一步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更好解决金融、建筑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税收抵扣不足的问题。二是提高征管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用好政策,实现进项税应取尽取、应抵尽抵,更充分享受减税红利。整合好国地税力量,简化办税流程,提高信息管税水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偷骗税行为。三是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实质上已取消了营业税,要尽快启动有关法规改废工作,以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四是抓紧推进增值税制度后续改革。研究完善增值税标准税率,优化税率结构,适时将目前的税率进一步简并,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的办法,更好发挥税收促发展、调结构作用。

    总理对如何巩固和扩大营改增成果提出的四点意见,可归纳为“降税负、扩一般、保链条、强服务、打虚开、谋立法”这几个关键词。主要的目的是降税负,以实现“确保所有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就要保证购进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都能充分取得,做到“应抵尽抵”,目前由于存在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采取“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健全,下游企业(特别是金融、建筑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的进项抵扣严重不足,所以提出适当整合试点期间临时出台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同时优化征管服务水平和打击虚开发票,让“假票”市场无买方需求,让“富余发票”无变现的获利空间,都是为了确保下游企业能充分取得合法的发票,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

    总理讲话的信息量很大,大量的“营改增”新政即将出台。

    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的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缩小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适用范围。另一种途径是要求更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在这里,我想探讨一下,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会不会通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来实现?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现行标准有500万、80万、50万: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营改增纳税人,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的朋友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将再降低。他们认为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只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才能使增值税“链条”有效地将进项传导,实现“环环征税、环环扣税”。9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他们估计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将从50万元以下(含本数)降到36万元(每月3万元*12月=36万元)。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可以是“扩一般”的选择方案之一,但这种方案太过简单,会增加众多小微企业的财务成本。

    “扩一般”的目的是为了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应抵尽抵,确保税负全面减轻,主要是解决金融、建筑等行业和小微企业税收抵扣不足的问题。

    是不是可以考虑只对金融、建筑等行业的上游企业,如钢筋、水泥、砌块等建材销售、砂、石料等地材销售,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在一个产业的上下游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链条”就能有效地传导。

    砂、石料、商品混凝土等销售,可以考虑“改简易计税为一般计税,再配套即征即退”在不增加原企业税负的前提下,保证下游企业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钢筋、水泥、砌块等建材销售,对建材批发企业而言,,由于销售对象都是一般纳税人,也不存在买建筑材料给小规模纳税人不要发票,消除“富余”发票的积累,也可大幅度地降低建材行业“虚开、代开发票”的发生。

    这种针对某一行业小类要求一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并非没有先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所以在总局文件出台前,在此作个预先判断,“扩一般”很可能是对某一行业小类规定一律按一般纳税人管理,而不是通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来“扩一般”。环环征税、环环扣税,别让下游企业独自承担“无票抵扣”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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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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