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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发包方提供办公场所的否属于甲供工程?

李志远 /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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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方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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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它虽然是由承包商根据施工项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但还要看发包方能否接受承包商的选择。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关于这一政策的理解,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它虽然是由承包商根据施工项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但还要看发包方能否接受承包商的选择。

    二、此处“发包方“既包括建设单位(业主),也应该包括总承包商,也就是说,分包工程也可以成为甲供工程。

    三、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之后,既可以给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拿到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也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

    四、发包方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并没有比例限制。

    五、必须是“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才能算甲供工程。也就是说,文件对发包方购买的资产范围有限制,水和电属于这个范围。

    六、此政策是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如果属于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程是否涉及甲供,一律直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发包方仅提供办公场所的话,该工程不属于甲供工程。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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