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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上进项与销项品名必须一致?

蓝敏 / 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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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采购的货物,不论是否进行再加工、再包装,企业都完全有权力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重新命名、重新分类。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着许多现成的“快餐知识”,其中之一是:

    对于商贸企业而言,发票上所开的商品名称,必须是进项发票上的名称。

    比如,你购进的发票上是“轮胎”,销售的发票上就不能是“汽车轮胎”。甚至还有企业因为销售发票上的品名与进货的品名不同,而被处罚呢!

    为什么呢,据说是因为《发票管理办法》上的一个规定:

    第二十条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问题是,《发票管理办法》“不得要求变更品名”,与“销售品名必须与采购品名一致”,有什么关系关系呢?

    一个是对客户取得发票时更名要求的限制,一个是企业为自己商品更名。

    对于采购的货物,不论是否进行再加工、再包装,企业都完全有权力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重新命名、重新分类。甚至,你去采购两个不同名字的商品,可能其实物都是一样的。

    为什么?

    自主经营权。

    一定要牢记规则:税法只管纳税、只管纳税遵从,不干预经营。

    税务总局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授权,要求发票开具时,必须填写税务制定的“税收分类与编码”,也并不能、也并没有限定企业为自己产品重命名的权力。

    有人问:如果名字没有开错,“税收分类与编码”开错的发票,是不是虚开?是不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不是!这只是对开票系统操作使用的一个规定。这个,我以后结合金三再讲。

    金三系统上线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名称全部进入了税务的数据,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如果要求采购品名与销售品名一致,显然可以更好地追踪商品的流通情况。

    但是,金三的需求,并不是法律的要求。

    纳税人要把握几个原则:

    1、防止虚开。卖的是车载音响,开车载音响,就不是虚开。卖的是车载音响,开汽车轮胎就是虚开。

    2、按自己确定的商品,包括合同约定的商品名称开。而非应客户要求名称改。

    ——我可不可以按客户要求先改商品名?

    这是市场竞争的问题。但把车载音响改成汽车轮胎,肯定不行,因为实际上的确不是。但车载多媒体系统呢?关键看实物、看事实是否符合。实事求是就行。

    3、进销项品名不同,被金三系统和税务人员质疑也是件麻烦事,若无必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优先按一样的品名开,品名能不更名就不更名;

    4、如果因进销项品名不同,而被税务追究,你要知道他是错的,错在哪里呢?——于法无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那句规定,不构成对于企业为自己产品重命名的限制。只是对客户取得发票时,更名要求的限制。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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