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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不是财产?对的,存货确实不是财产,哈哈

王越 / 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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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货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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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两相比较一下,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财产还真不包括存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那么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存货的损失也要清单申报吗?我们认为其一下位法的25号公告不得违反上位法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其次25号公告的第二十五条后面只列举了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存货被盗损失,也即对应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但卖存货卖亏了不属于转让财产,也就对应不到损失的范畴,所以按公允价格销售存货卖亏了不属于资产损失,而按照公允价格转让固定资产,因为固定资产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以固定资产销售损失是需要清单申报的。

    兹引述地方一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是否应作为资产损失进行清单申报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企业正常销售的产品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售价低于成本的差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失,因此不需进行清单申报。

    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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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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