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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定了小微企业这三件税务大事

王骏 /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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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企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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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2017年9月27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会议出台或者延续了三项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扩围、提高上限至100万元

    国务院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国财税浪子:这一政策适用范围和贷款上限同时扩大,此前涉农小贷的标准是单笔单户10万。此前《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已经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尚未执行期满就调整扩围,足可见国务院让利于纳税人的信心和决心。

    笔者建议能够对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也实行免征增值税,目前银监会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个人消费贷款的上限是20万元,这里不谋求调整上限,建议要给予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到2020年

    国务院决定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目前,我国已经正在施行的优惠是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里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再次延长三年

    国务院决定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目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中国财税浪子:建议能够及时调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起征点制度,将不断延期的3万元免税政策与起征点制度有机融合,调整起征点适用主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2&3两项优惠政策中的小微企业是完全不同的。不知道日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具体政策是否会对不同场合的小微企业进行整合。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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