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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看超限额住宿费进项税抵扣问题

槿思成 /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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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宿费
  • 税法解读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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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比三位老师的观点,其实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他们的切入点不同,带来不同的结果,这个就是业务和专业本身的魅力。

    引言:

    这个问题,不少企业都会遇到,那么到底怎么做是合适的呢?结合几个老师的观点来看问题。

    一、观点来源

    1、《实务:超标住宿费进项税额部分能否抵扣?账务处理?》——小陈税务

    2、《换个角度,别样风景 ——超标住宿费增值税如何抵扣?》——郑大世

    3、《超限额住宿费如何报销和抵扣进项》——蓝敏

    二、案例

    单位报销住宿费,如按标准应报销424元,却拿到的是530元的专用发票,多余的100及对应的6元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三、观点列举及思成看法

    1、小陈税务老师:

    超标准的住宿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也就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另外一个角度,超标准住宿费也属于个人消费金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行成思语:小陈老师站在的角度是企业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来看,看的是资金流,思成也赞同这样的处理。

    财税处理:

    1.取得530元的住宿专用发票,由于是“一张”专票,应该是“全额”认证,也就是产生进项税额30元,由于超标的106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6元的进项税额。

    2.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成本费用科目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贷:银行存款/现金                                                   4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2、蓝敏老师:

    员工因公出差住宿,看似是员工在消费住店,会计上的实质是公司在消费住店,只是通过员工来实现这一住宿消费罢了,这一点必须要明确。好比养猪场养猪,看似是猪在消耗饲料,会计上的实质是公司在消耗饲料。

    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公司实际产生的住宿费,或者说旅馆向公司提供的住宿服务,是不是超过了公司制定的报销标准,那是公司自己内控的事,不能认为公司消费的服务因制度而缩减了不得报销的事情。换言之,员工造成的所有浪费,都是公司的浪费,你如何考核和处理员工浪费行为是内部管理工作,但事实依然是公司的浪费。

    行成思语:蓝敏老师是从酒店和企业的关系入手的。首先员工住宿酒店,开具以公司为抬头的发票,是企业购入酒店的服务,住了多少钱都是企业购入的服务,此时入住的员工是公司外延,代表公司接受服务。再者是员工与企业的关系,企业规定了报销限额,既然员工超过了,等于员工替企业为企业购入的酒店服务买单,那么对于企业而言是经济利益流入,这个是一种更取巧的方式。

    财税处理:

    1.取得530元的住宿专用发票,“全额”认证。

    2.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贷:银行存款/现金                                                   424

        营业外收入                                                                106

    四、想较为安全的让这笔进项税不用转出,咋办呢

    3、大世老师:

    假如公司换种制度,规定住宿费可全额报销,但同时规定,为了响应党中央厉行节约的号召,贯彻公司成本节约的经营理念,培养公司节约至上的文化氛围,对于超过XX元/天住宿费的,这种违反公司节约精神,违背公司成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扣罚,扣罚金额等于超过XX元/天住宿费部分。

    这样一来,一方面,因为住宿费是公司支付的,而且是公司购买,且属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不属于个人消费,自然能全额抵扣,而不至于进项转出处理;另一方面,也能让会计在填增值税申报表时省点事,不用再填这进项转出部分;同时,还宏扬了党中央节约精神,培养了公司节约文化。。。

    PS:罚款一定进营业外收入吗?班缺勤扣工资做了营业外收入?这个对话有内涵的。

    行成思语:大世老师是从限额报销的源头(内控制度)入手,取巧的改变了内控规定,按照新业务重构经济利益流水——企业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出就是全额,同时又从违反规定员工中获取超标准的经济利益流入。这样做可不可以呢?

    思成如果作为外部会计师,还是要看企业的类型,不同类型不同诉求的企业对于方案的关注风险点都不一样。

    但这样规定可能有2个风险提示:1)税务风险,这个实际上是包装企业实际的经济流出,税务系统认可这样的内控规定吗?不认可的话,就会穿透这层包装,企业就多抵扣了进项税;2)这种处罚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有人举报,劳动相关部门会不会来找麻烦。

    五、对比感受

    对比三位老师的观点,其实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到他们的切入点不同,带来不同的结果,这个就是业务和专业本身的魅力。小陈老师的观点,符合大多数人的认知,思成个人也持这样的观点。蓝敏老师和大世老师的方式都是一种讨巧的方式和方案。利益后面都是有风险的,具体如何操作,还是看纳税人的取舍。

    不对之处,敬请斧正!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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