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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2:口头合同属于收入准则的合同吗?

王骏 / 201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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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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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口头合同属于收入准则第三条所称的合同吗?

    税客在线信息技术支持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远程在线技术支持服务。该公司收取固定费用,为客户的个人电脑扫描病毒,优化个人电脑性能并解决任何连接问题。当客户来电要求提供扫描服务服务时,该公司会向客户说明自己的服务内容并提供报价。当客户同意客户代表所说明的条款后,客户将通过电话提供信用卡账号等信息付费。然后,信息技术支持公司将为客户提供获取扫描服务所需要的信息,比如网站的访问代码。当客户连接到互联网并登录到该公司的网站时,可能会在当天或者未来某天,税客在线信息技术支持公司会提供上述服务。

    国财税浪子对该案例的分析: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口头合同有其存在的民法基础。

    收入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三款也规定,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合同的本质是一份交易安排。在本案例中,税客在线信息技术支持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口头协议,符合我国现行合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口头合同使得该公司为客户提供电脑系统的相关服务,而客户通过告知有效的信用卡号以及电话授权支付,因此该合同属于收入准则第三条所称的客户合同。

    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下列同时满足五大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我们也对照这五大条件逐一分析:

    第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例中,税客在线公司这种交易模式就意味着合同得到双方的同意,否则该该项交易无法向后继续发生。

    第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中,公司会向客户说明自己的服务内容并提供报价。当客户同意这些条款后,客户将通过电话提供信用卡账号等信息付费。

    第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如上一段所描述,客户通过电话提供信用卡账号等信息付费。

    第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税客在线公司通过履行该合同取得现金流量

    第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客户是直接通过信用卡账号付费的。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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