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10:客户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合同的对方不一定都是客户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这个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一方销售商品或服务取得收入,一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支付对价。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合同的对方不一定都是客户,客户的特征是向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支付对价。如果合同对方不购买企业产出的商品,不构成客户。比如,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参与一项活动或过程,其中合同各方分担源自该活动或过程(例如,根据协作安排开发一项资产)的风险及利益,而非获取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产出。这个时候的合同其实构成合营安排,合同另一方实际上是合作方、合营方,而不是客户。
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成立合伙企业需要合伙人之间形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但合伙协议与一般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具有较大的区别。一般的合同以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为标的,当事人具有相互请求为一定给付行为的请求权。一旦给付完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而合伙协议则不同,因为其标的是合伙人的共同营业。合伙人所负的义务不是给付义务,而是共同经营合伙事业的义务。此种义务大多具有持续性。体现为合伙人之间长期、稳定的共同经营关系。因此,签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也不是客户关系。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