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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出了事,单位真的没有责任?

魏春田 / 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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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车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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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车改后,各单位保留的公车已没有多少。这种情况下,开自己的车,办公家的事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但如果出了事,应该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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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改后,各单位保留的公车已没有多少。这种情况下,开自己的车,办公家的事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但如果出了事,应该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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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认为,给你发了车补,至于你是利用公共交通,还是开私家车是你自己的事,出了事你自已兜着,与单位没有一毛钱关系

    员工认为:我用自己的油,开着自己的车,为公家办事。好了,出事了,单位一推六二五,全让个人扛,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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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言税语观点:前不久南京法院判了一个案子,张先生受单位指派,自己驾驶私家车送文件资料,操作不当,撞了行人徐老太。徐老太家属将张先生及单位告上法庭,索赔70万元。

    法院认为,张先生其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及目的均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尽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张先生,但只要他是公务行为,就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此外,法院还认为,无论该公司内部有没有私车不得公用的规定,都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总共赔偿老人的70余万元中,扣除车辆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额度,以及张先生已经支付的13万元,剩余28万元由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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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员工有无照驾驶、醉酒驾车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员工个人才要承担责任,或者单位在赔偿后可以向个人追偿。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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