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点评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

蓝敏 / 2017-09-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蓝评:减少些不必要的麻烦

    严格说,这一条没有新内容,与29号公告本身规定并没有差异,只是一处重申。

    因为,按29号公告,备案本身也是于“首次享受”时进行,并未要求在随后享受时次次备案。本公告针对现实中出现的税企之间不同理解的争议,进行了专门的明确。当然是个好事。

    至于对备案材料的管理责任与后果,也与29号公告第14条的要求是一致的。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蓝评:这一条让人看不懂

    本条的基本规定是:某些开支,满足两项条件,进项允许抵扣

    首先,第(二)项条件,看起来是多余的。因为按基本的进项抵扣规则,如果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进项根本不能抵扣。

    其次,从第(一)项来看,如果不满足本条件,没有“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难道就不能抵扣吗?不能抵扣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总局此文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看起来好像是利好纳税人的表述,仿佛有利于顺利抵扣。但实际上,误导性也强。

    《试点办法》只规定了税务总局可以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总局文件规定的不是“不得抵扣”,而是“允许抵扣”,愚以为不妥。

    实际执行中,不排除可能会有逻辑思维不好的人,以“满足此条件允许抵扣”,推导得出“不满足此条件不允许抵扣”这一错误结论,又徒然增加税企争议了。

    为什么总局不宜直接规定“允许抵扣的项目”?比如,我这样理解本条行不行:因为没有限定一般计税,此条规定能否说明,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算是用于简易计税,也可以抵扣?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蓝评:走的人多了就是路

    这种情况现实中一直存在。这个明确的规定方便了租赁双方。因为中介、租赁企业,可能并不满足税务代理的要求,税务总局以前对此代理行为有限制。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蓝评:差额纳税,全额开票。

    财税58号文只规定了金融机构贴现差额纳税,没有规定如何开票,这里进行了补充。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4日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