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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08:收入定义之以不变应万变

王骏 /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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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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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修订前后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是一致的。但是修订后的准则第二条不再将收入区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修订前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修订前后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是一致的。关于日常活动的理解也和此前一致。但是修订后的准则第二条不再将收入区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主要是因为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强调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以及建造合同在同一个模型下进行确认和计量,不再刻意区分商品和服务。另外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除了知识产权许可以外,主要不是适用收入准则,而是主要适用于租赁金融工具等其他相应准则。

    还有一点,为什么要在准则第二条收入的定义中删除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这句话呢?是这句话彻底不起作用了吗?不是这个意思,这是因为是否包含负债实际上是收入计量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计量部分强调,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此外,在新的收入准则的其他条文会详细规范收入的计量构成,比如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就会涉及负债的处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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