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各地也是五花八门
最近出台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中国财税浪子: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到条例,一直坚持由各地自主确定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说国务院踢皮球,当然也可以说国务院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有些地区融资担保是归属于工信、经信部门监管(工信厅、经信委等),有些地区是归属于金融办公、工作部门(金融办、金融局)。
比如,关于印发《河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工信企业〔2010〕199号)第二条第三款就确定,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比如,《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2010〕94号) 第二条第四款就规定,本办法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办法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
再比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第五条规定,市科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