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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预收款无需开票 不必自寻烦恼

王骏 / 2017-08-20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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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收款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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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建议回归我们没有纳税义务就不开具发票的做法,直接采用结算工具来证明款项的收付。也不必采用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开具6字打头编码发票的方式。此时,付款方既不涉及抵扣,也不涉及核算成本损益,我们还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等到有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枝上柳绵吹又少 多情总被无情恼。很多烦恼原本刻意回避,只因我们太在意或者说太机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取消了纳税人提供建筑房屋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取预收款环节不再具有纳税义务,仅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第一、收到预收款预缴税款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58号文仅仅是强调了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规定预缴。收到预收款,我个人理解为收到预收款当月的次月申报期结束之前去预缴税款。比如,2017年7月24日取得预收款,应在2017年8月的申报期满之前按照规定进行预缴。

    第二、预缴税款的基数是差额,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此前国税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已经要求预缴时提交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但是现在收取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已经取消,再要求从分包方取得发票或者复印件来证明预收款的分包已经不符合政策要求,我们建议在预收款环节如何实现差额基数进行调整,比如要求提供分包方收取预收款的确认函或者收据等。

    第三、收取预收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在取消收款纳税义务后,是否还需要开具发票呢?除了自己愿意自投罗网开具正常发票那种类型外,我们建议回归我们没有纳税义务就不开具发票的做法,直接采用结算工具来证明款项的收付。也不必采用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开具6字打头编码发票的方式。此时,付款方既不涉及抵扣,也不涉及核算成本损益,我们还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等到有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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