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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05:存货换取非现金资产其实大有讲究

王骏 /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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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会计准则
  •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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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我们在前面学习了修订后14号准则导语部分的第三段: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这里需要再做一些补充,其用意在于大家学习收入准则时需要考虑不同会计准则条文之间的联系。导语部分第三段要求应当和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结合考虑。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这里告诉我们当你用存货向客户(对方是客户)换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时候,你要按照收入准则去处理,计量的时候首先考虑采用你所换入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你确认收入的交易价格。如果没有办法合理估计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那么就采用所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单独售价可以理解为一个常规的销售价格。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第八条合同变更和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至少两次提及单独售价,我们将来还会继续学习。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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