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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抵扣电费的终南捷径--政府可为要为为人民服务

王越 /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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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抵扣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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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出租房屋等电费发票开具问题

    承租方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电表系出租方,但电力消费为承租方,假设电费117元,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出租方,出租方不能抵扣,则成本为117元,其不获取差价,则需要向承租方开具117*1.03=120.51元,同时代开专用发票,则承租方成本为117,如果不经由出租方之手,而是直接由供电公司开具给承租方则承租方成本只有100。

    能不能由供电公司直接开具给承租方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注意转供二字,供电公司直供机场,机场转供驻场单位,则供电公司向机场开具发票,机场再向驻场单位开具发票,增值税既为流转税,则环环流通均应征税,至于机场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当然可以开具发票,即使超经营范围。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开具使用涉及相关政策及问题回复》:

    23.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那怎么办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也即由承租方先行支付电费给予出租方,则出租方不存在垫付资金问题 ,供电公司将发票委托了租方转交承租方,如此则从电公司不需要向出租方开具发票了直接开具给承租方,使承租方获得抵扣。

    各省纷纷行动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应签订代购协议。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营场所出租方双方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出具《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和电力公司应将有关协议、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对《分割单》、《汇总表》的真实性负责,供电公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电企业向电信企业提供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一、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总表单位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电信企业。 二、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的,电信企业可凭与总表单位签订的用电协议、电费支付凭证(电信企业支付给总表单位的电费支付凭证)、《总表单位电费分割单》、《电信企业非直供电费汇总表》,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金额向供电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垫付电费的,实际用电企业不得按本公告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供电企业收回原来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按《分割单》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与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差额,向电表总表单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其他省份是否也与当地供电公司协商一下,解民之倒悬呢。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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