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知多少?
一、国税机关设置
(一)全职能局:
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及系统经费、机构编制、干部任免、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职责。各级国家税务局为全职能局。
分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
2、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中国现有15座副省级市:广州、深圳、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济南、杭州、哈尔滨、长春、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其中青岛、大连、宁波、厦门、深圳是计划单列市,其他的都是省会城市。
3、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如: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湘西州国家税务局等。
4、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国家税务局;如: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等。
5、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行政区划设置的国家税务局。如:沙县国家税务局、赤峰市阿旗国税局、唐山市路南区国家税务局、
6、地级以上城市的区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国家税务局。如青岛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二)非全职能局(所)
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税收征收管理、队伍建设等职责。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
分为:
1、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为税务分局的,级别与所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
2、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大企业所在地可视需要设置税务分局,级别为副科级。
3、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
4、一般不设置直属税务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以前按照省(市)级政府要求已经设置一时不能撤销的直属税务局或分局,可说明情况,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暂时保留一个,主要承担省(市)属以上或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市、地、盟、州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一致。
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国家税务局或税务分局。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可视需要和级别设置为国家税务局,也可设置为税务分局。
6、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是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
2)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3)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
(1)按照稽查工作环节和具体职能设置,分别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2)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1至3个检查机构。
二、内设机构的设置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
1、行政机构(正处级):
1)办公室;2)政策法规处;3)流转税管理处;4)所得税管理处;5)征收管理处;
6)计划财务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7)国际税务管理处;8)进出口税收管理处;9)人事处;10)教育处;11)监察室;12)机关党委办公室;13)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2、事业单位(正处级):
1)信息中心;2)机关服务中心;3)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4)培训中心;5)税收科学研究所
(二)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1、行政机构(科级):
1)办公室;2)政策法规科;3)税政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4)征收管理科;5)税源管理科;6)计划统计科(计划征收科);7)财务管理科;8)人事教育科;9)监察室;10)机关党委(总支)办公室;11)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教育科)
如果当地政府同级部门内设机构称处也可比照称“处”。
2、事业单位(科级):
1)信息中心;2)机关服务中心;3)培训中心;4)票证中心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
1、行政机构(正股级):
1)办公室;2)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3)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4)综合业务股(政策法规股、税政管理股);5)政工股(人事教育股、监察室);6)办税服务厅。
人员较少的县局,上述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但须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如果当地政府同级部门内设机构称科也可比照称“科”。
2、事业单位(正股级):
信息中心
1)较大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150人以上、管辖纳税户多、管辖面积广、组织收入多)以及实行集中征收、大量撤并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1至2个税源管理机构,但内设机构数最多不超过9个。
2)较小的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税务人员在50人以下、管辖纳税户少、管辖面积较小)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内设机构,人事教育与监察部门合并的,要设置专职监察岗位。
(四)副省级市的区、地级市的城区设置税务分局的
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一致。
(五)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口岸、保税区等)设置税务分局的
内设机构最多6个,级别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部门内设机构一致。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机构设置
(一)办税服务厅
1、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可独立设置为内设机构,也可与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合并设置(对外称“办税服务厅”)。较大的税务分局、偏远的税务分局(所)也可以设置办税服务厅或窗口,由所属税务分局(所)管理。
2、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税务登记(减免申请及有关优惠政策申请);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票表稽核);发布欠税公告;资格核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办理发票购领、缴销;开展税法宣传;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二)计划统计股(计划征收股)
主要职责是:制定税款征收的管理办法,税收会计、统计和信息数据的分析汇总,组织并检查税款入、退库,负责税收收入的核算、统计、预测和分析,管理税收票证等;负责对独立设置的办税服务厅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协调配合。承担合并设置的办税服务厅的各项工作职责。
(三)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
1、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源管理和推行征收管理办法、措施,对所辖税源实施监控管理,对辖区内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负责所辖纳税户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调查核实、进行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收调研、纳税服务、日常检查、户籍管理、政策送达、税源调查、定额核定、数据采集分析、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等。
2、税源管理股(征收管理股)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是税源管理,对所联系纳税户进行纳税评估,实施纳税服务等。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工作、不决定处罚和减免税款;税收管理员所获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共享,税源管理重要事项,由部门集体研究;按计划和规定程序下户检查,提出报告,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换。
(四)政策法规股
主要职责是: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措施;负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和审批;税收调研和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意见的反馈;依法审核规范性文件;处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参与重大案件的复核审理等工作。
(五)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机要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督查检查和外事工作;负责税收新闻和税收宣传;负责办公自动化的推广应用;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行政事务。
(六)人事教育部门
主要职责是: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教育培训、干部监督、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七)监察部门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等。
(八)直属机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1、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2、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稽查局要加强与政策法规、征收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建立稽查执法办案责任制、税收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稽查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发现征收、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税款征收和税源管理部门;发现税法、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政策法规部门。
四、事业单位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
可设置5个事业机构,为正处级,使用事业编制。
2、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及相同级别的全职能的国家税务局
可设置2至3个事业机构,为正科级,使用事业编制。
3、县、旗、县级市、地级市的城区国家税务局
可设置信息中心,为正股级,使用事业编制。
4、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至3个市设置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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