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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收付实现制没有关系 不要被王骏那哥们误导

王骏 /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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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付实现制
  • 折旧
  •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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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7]4号)第二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现在政府会计准则提前迈出了变化性的步伐,相信企业会计准则以后也会跟进。

    2017年8月9日,中国财税浪子的微信公共号推出了一篇小短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这篇文章写的是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何时开始的问题。文章最后一段指出,关于为何会出现政府会计企业会计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的差异,财政部并未有官方解释,一般理解跟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设为基础,而政府会计中的预算会计财务会计分别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很多同学都在微信的留言区加以评论,希望能够给出比较权威的解释。润物细无声,很多东西真的需要大家去多琢磨,多学习。

    终于有一位高人,不是在深山密林里边的高人给出了非常权威的解释。这位高手明确指出,肯定跟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没有一毛钱关系过去政府事业单位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基本不计提折旧,现在改成权责发生制意味着需要计提折旧。但是权责发生制解决不了当月增加当月计提折旧还是当月增加下月计提折旧的问题。其核心在于,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随着人们对于会计信息及时性有用性要求的提高,固定资产的入账和计提折旧都已经高度软件化、网络化,企业逐渐可以实现固定资产今天增加后,即使明天开始计提折旧也都完全可以做到。过去是因为手工化处理,折旧没有那么及时,所以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延续了长期来的当月增加次月计提折旧的传统习惯,现在来说,这样的处理可能意味着信息处理的不及时,比如按照这样的习惯,3月1日增加的固定资产也得到4月底才计提折旧,对于那些寿命不算太长的固定资产可能就会造成信息的有用性降低。

    现在政府会计准则提前迈出了变化性的步伐,相信企业会计准则以后也会跟进。

    附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2017年2月21日 财会[2017]4号)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0月30日 财会[2006]1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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