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02:母子可否同行
前面我们已经一起学习了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何时执行的问题。我们知道财政部对此有一个三步走的安排。有的同学留言说了,这个问题太简单了,没有必要学。
其实我的眼里,整个准则是一个大的逻辑整体,我们就是一条条、一款款、一项项循序渐进学下来。尽管何时执行新收入准则确实很可能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我们已经知道了不同的企业执行收入准则不同步,这些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同步的企业却可能因为同属于某一个企业集团而带来合并报表的口径问题。
比如,上市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中国中铁是A+H股需要率先在2018年执行收入准则、但其某个子公司没有开始执行,直到2020年才开始执行。在2018年和2019年这两年,中国中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收入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当然实务中上市公司都会要求集团内并表单位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这个问题并不会带来多大的麻烦。
但是还有一种可能就比较多见,母公司尚未执行新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新准则的,母公司在并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从旧),也可以不调整会计政策直接合并。如果采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报表中进行充分披露(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如果是母子公司还算好,毕竟母公司去要子公司的信息还算可以取得,但是对于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就比较麻烦了。你要去索取相关合同资料不一定人家就要听你的。因此新准则只能说,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不切实可行的含义大家都是知晓的。2014年修改的30号会计准则叫《财务报表列报》,不是《财务报表猎豹》,里边有一个解释,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会计准则规定。我尽力了,臣妾做不到。我估计最终很多都会落入不切实可行这个怪圈。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