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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收入会计准则001:艰难的开端

王骏 /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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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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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收入的全新处理,这是一个艰难的开端。

    财政部大叔真的不容易,早在2015年12月7日就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历经波折,主要是条文复杂,而又紧贴实务,难免争议多多。苦尽甘来,2017年7月5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终于破茧成蝶。

    跟此前发布的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类似,收入准则也没有要求所有企业整齐划一齐步走来加以施行。因此我们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学习的公益群活动也不必这么着急的展开,即使是在2018年安排培训,也无伤大碍。为啥呢?

    首先是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IFRS或CAS编制财报的企业,最早施行,自2018年元旦起。然后是境内的其他上市企业(理解上应该不包含新三板挂牌公司,具体证监会估计会有要求),自2020年元旦起施行。最后是执行CAS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元旦起施行。时间还是比较漫长的,我们用一张小图来反映:

    执行时间

    这里,允许企业提前执行,但谈不上鼓励或者提倡。这里主要需要考虑收入准则和新出台的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你尽量要同步执行。比如说,你执行了新的收入准则,但是你没有执行新的金融工具准则,那么你的利息收入好像就没有处理标准了。(利息收入在原14号准则中是适用的,但是修订后的14号准则不再适用之,改为执行22号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另外,执行一个新的收入准则,还要同步废止两个旧的准则和两个旧的指南。原14号和15号准则,以及两个准则配套的应用指南都不再执行了。这一点财政部在发布新的收入准则时在财会【2017】22号文的导语部分讲的非常清楚,但是你会发现财政部在发布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时就没有要求停止执行政府补助准则配套的应用指南。

    对于收入的全新处理,这是一个艰难的开端。万事开头难,我们一起一步一步地去学习。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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