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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都有哪些“特殊业务”规定,怎么理解?

马昌尧 /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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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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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后,相关疑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不断的颁布“补订”性的文件,可是这些文件要运用起来还得深入的理解与学习。

    营改增后,相关疑难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不断的颁布“补订”性的文件,可是这些文件要运用起来还得深入的理解与学习。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分析一下这建筑业都发生了哪些“特殊业务”规定,又该怎么理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一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分析:

    该条政策规定中有几个关键字需要掌握:

    1、总包单位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也就是说,把建筑工程的服务项目具体化了、明确化了;

    2、建设单位采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把甲供的项目也进行了罗列,并非是财税(2016)36号文中所规定宽泛的“甲供材”之意;

    3、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建设单位一但提供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总包单位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了,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所以甲乙双方需要进行科学的测算并慎重考量后再进行决策,是否提供这些材料。      

    业务二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政策分析:

    该条政策规定中有几个关键字需要掌握:

    1、销售的货物一定是“自产货物”,外购的不行;

    2、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必须“分别核算”金额,如何分别核算,纳税人可以按一个合同或两个合同,只要能分清。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如何划分,给纳税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业务三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分析:

    该条政策规定中有几个关键字需要掌握:

    1、解决了纳税核查过程中所强调的“三流、四流”不一致的现象,也为出现“三流、四流”不一致,提供“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的佐证依据;

    2、但是谁可以被内部授权?谁是集团内其他纳税人?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业务四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分析:

    该条政策规定中有几个关键字需要掌握:

    1、“可以”按照甲供工程,也就是说可以选择甲供也可以不选择甲供,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就是说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3、注意这儿并没有提到自产与非自产,也就是说电梯销售都可以适用。

    通过以上四大业务的分析,建筑服务纳税政策的变化,需要我们更进一步的学习。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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