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哥傻 但我们欣喜地看到58号文的回归

25日下午两点零九分,网友耿斐发来财政部网站财税【2017】58号文的链接。
我们很欣喜第看到财政部网站58号文的回归,财税【2017】58号文重新挂在财政部网站,我个人才疏学浅,没有看出撤销之前与之后有什么区别。
25日的微信公共号,骏哥发表了一篇得罪人的微信文章《税政司网站撤下58号文 应无大碍》,但我个人没有任何恶意,我相信君心似我心,定不负我初心。骏哥一不反党,二不卖国,只是以一个傻不拉几的财税人的身份认为应该尊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骏哥的讨论从来是对事不对人,诸君尽可以坦然视之。
再说说58号文的几个问题。
有公共号网友在25日公号发布后留言,问个问题哈王老师。财税(2017)58号文第一条所说“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仅指房屋,还是房屋及建筑?包不包含道路桥梁建筑?
我的理解,房屋建筑是一个偏正短语,就是指房建,不包括路桥等其他工程。营改增试点以后,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估计没有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是没有办法,只能硬性规定在符合58号文第一体哦啊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其必须适用简易计税。当然,这里文件的语词表达还是存在一定问题,至少不够明确,有待改进,这还有待于我们增值税立法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还有朋友表态,你王骏说,58号文修改后建筑服务预收款没有纳税义务,根本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业主逼着我开具发票怎么办?其实制定税收政策的人在2009年就做了制度设计,如果你先开具发票你的纳税义务提前到开票当日。财税【2016】36号文也有类似规定。这是为什么了,有时业主更加强势。业主的这种强势首先依赖于我们的沟通,同时也依赖于双方的力量对比。但是税法不到万不得已不会硬性改变业主的这种强势。
还有的网友,并没有持续关注财政部网站,发来链接,你王骏尽是胡说八道,58号文并没有撤掉,我只能说嘿嘿,您老人家持续关注看看。
网友陈超员说,58号文第一条还有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是必须适用,那么已经做了一般的一般计税项目怎么办?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很不好回答,此前的很多政策都涉及这样类似的衔接问题。我个人主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追溯既往,除非对纳税人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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