奠基--“纳税筹划”一个活的概念
楔子:彼得·德鲁克(Peter Ferdinand Drucker)不知道大家认不认识,他是举世公认的现代管理学之父。
1909年,德鲁克生于维也纳,祖籍荷兰;
1937年,他移民美国,在一些银行、保险公司和跨国公司任经济学家与管理顾问;
1943年,入美国国籍;
1942年,受聘于通用汽车公司的顾问,开始对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进行研究;
1946年,出版《公司概念》,首次提出“组织”的概念,并且奠定了组织学的基础。
1950年,他指出计算机终将彻底改变商业;
1954年,出版《管理的实践》,划时代地提出“目标管理”的概念,自此管理学独立成为一门学科;
1966年,出版《卓有成效的管理者》,指出:在当今知识社会中,知识工作者即为管理者;
1973年,出版《管理:任务,责任,实践》,指出:管理人员付诸实践的是管理学,而不是经济学,不是计量方法,不是行为科学;
1985年,出版《创新与企业家精神》,提出:当前的经济已由“管理的经济”转变为“创新的经济”、“创新”已成为本世纪所有企业生存发展的马达,不创新的风险,比创新高很多等重要观点;
1990年,他率先对“知识经济”进行了阐释;
1999年,出版《21世纪的管理挑战》,提出:“新经济”就是提高知识工作的生产力;
2005年,德鲁克在美国家中逝世,享年95岁。
德鲁克曾在贝宁顿学院任哲学教授和政治学教授,并在纽约大学担任了20多年的管理学教授,尽管被称为“现代管理学之父”,但他一直认为自己首先是一名作家和老师。在此我与大家分享一下,德鲁克影响我纳税筹划创新理论形成的三句话:
1、化社会问题为商机。
西方关于人性的传统假设为“经济人”的假设,即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人总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人也是理性的,每个人都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的原则来对其所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人性中的“恶性”,恶化了征纳关系,驱动纳税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即“偷税”的手段去谋求非法利益,这就是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而我们倡导的就是要纳税人能过合法的手段,即“纳税筹划”的手段去维护其合法利益。“纳税筹划”是每个纳税人的权力,也是每个纳税筹划从业人员的责任。同时,“纳税筹划”也是“知识经济”提供给我们的新商机,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做好这二者的转化工作,驱动所有企业的管理创新,不但茁壮了自己,也造福了社会。
2、组织的目的是使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事。
组织不能只依赖于天才,因为天才稀少如凤毛麟角,我们要透过组织这种工具,尽量发挥人的创造力,所以组织的目的就是使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事。而纳税筹划不是你聘请的某个筹划人员一个人的“本职工作”,纳税筹划方案的生成和得以顺利实施,需要一个筹划团队以及被咨询对象的自身组织的协调配合,甚至还需要全部涉及纳税利益相关各方的统筹配合,才能实现其预期效果。所以纳税筹划它必须是一个组织体系,而这个复杂体系的建立,往往需要企业最高管理者的必要支持和亲自推动,才能成功,即没有企业最高管理者参与的纳税筹划就是“伪筹划”,因为纳税筹划毕竟就是组织起一群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事。
3、当今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
我认为所谓“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就是“商业模式创新力的竞争”,而“商业模式创新力”也正是我们纳税筹划创新的动力源泉。这也暗合了本系列讲座的主题“商业模式创新下的纳税创新”。
前面两讲,我们虽勾勒出了纳税筹划的进化地图,也阐明了“纳税创新”的人个定义,但在此我还是必须客观地强调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目前“纳税筹划”仍是一个“活的”概念,而这个“活的”又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及工具即中国税法本身,还在不断地完善和建设中
虽然我们“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每天都在持续地、进一步地,完善着、明确着,但某些特定行业的特殊业务的增值税具体问题仍留有余白。还有我们纳税筹划人员最关心的工具法、维权法、基本法——新“征管法”,还在持续热烈地修订中,而迟迟不见出台;还有影响深远,且列上议程,但又不知何时能出台的《房地产税法》;还有大家翘首以盼的,且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即将实施的、牵动多个部门的《环境保护税法》,这些都是纳税筹划活动所必须使用的筹划依据及筹划工具,即中国税法,本身就在不断地完善和建设中,而且这种立法预期给纳税筹划带来的重大的不确定性,将在相当长的一般时间内持续,以至于纳税筹划的定义基础显得飘忽。
二是,在新技术驱动下商业模式不断地更迭,具体商业行为的性质越来越难以把握
相对税收立法的迟缓,时代大潮已汹汹而至。今天的科技进步,已到了“纳税人”和“征管人”都目不暇接的地步,在新技术驱动下的商业模式不断地更迭,与之配套的创新商业模式,又叫人越来越看不懂。就拿当前最热的“共享单车”为例,它到底是“共享经济”还是“押金经济”?它是“互联网租车”还是“网络金融”?它收的是“押金”,还是“价款”?是“会员费”,还是“价外费用”?为什么这些“共享”的“押金”,不能做到“租完即退”?又如何确认哪些“押金”是不用退回的,而这些“押金”又如何确认收入,何时确认收入?“共享”资产的成本费用又该如何公允计量?而就在“共享单车”这一波“真伪共享经济”的争论尚未平息之时,“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篮球”几波新浪又不期而至了。这些真真假假的“共享”的背后,不仅有社会问题、道德问题、行政监管问题、金融安全问题,还有纳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纳税问题,同时还是征管难题。税务局没有动作可以,但纳税人与纳税筹划从业人员,则必须事先考虑好应对和应变之策。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以系统的解决,那与之对应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就很难确定。那么这个纳税筹划收益就不能被“合法地”确定下来!即是个不安全的纳税筹划收益,而这个商业模式下的盈利模式也是不安全的盈利模式!
正是在纳税筹划的“基础”与“未来”双重不确定的当下,我个人将“纳税筹划”的“阶段性”定义,定义为:通过创造合法的、新的商业模式,实现纳税人税利比(即总税负与净利润之比)最优(不是最低)。而“纳税筹划”所要做的就是,将“以获取纳税利益为目的的税收安排”融入到“商业模式创新”活动中去,延伸到最广泛的纳税利益共同体的资源配置中去,并使之密切配合,并足以能让身份独立的旁观者,认为这种税收交易安排是纳税人商业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始自终不可以被独立分割或还原,进而是一种“天然”的“必然”。
“纳税筹划创新”则又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纳税筹划技术的创新;二是,纳税筹划理念的创新。而我个人认为筹划理念的创新,远比相对筹划技术创新更重要。因为,明确的筹划理念是纳税筹划创新的坚固的基点,没有了正确的筹划理念的支撑,纳税筹划只会在贪欲的漩涡中沉沦。
如果纳税筹划是一湖水,有人向里面排污水,有人向里面注清流。湖边的人看见,湖里面的水漆黑一团,就说这是一个“坏”的湖;但若湖边的人看见,湖里面的水清澈见底,就说这是一个“好”的湖。此时,“纳税筹划创新”的首要工作就是,引清泉而荡浊流。
(本文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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