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贴现增值税 笑姐的这个比喻很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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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8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笑姐爱笑,也爱琢磨税收政策。财税【2017】58号文第五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前,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明确票据贴现业务属于贷款服务,但是对于票决贴现业务中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实务中有不同理解,有不少金融机构基于政策不确定风险考虑,由直贴行在贴现日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对于58号文带来的金融机构票据贴现增值税处理,笑姐打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

第一手银行在接受直贴后,不再一次性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改为按照持有天数计息,类似于逐日匡息这种。后手转贴现时,后手银行继续就其持有期间的利息计算增值税,但是第一手银行的计税利息只计算到其转手为止。直贴和转贴,实际使用的贴现利率收供求关系等影响不一定一致,理论上讲票据倒手环节会有银行赚一个息差,但是这个息差不是金融商品转让差价,只是表现为大家在持有期间按照各自贴现率计算的持有期间利息的日利率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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