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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务角度对合同的务实建议

冷星 / 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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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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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小陈税务老师文章的理解与补充

    昨天,我在小陈税务公众号学习了《税务角度:合同中这句话合适吗?实务内容哦!》一文,有点感想要说一下。该文大体内容如下:

    小陈税务最近讲《税务管理与筹划》课程,同时与客户沟通中,修改其合同模板,顺便举一个例子表达一下个人想法。

    【合同背景】甲方是购买方或劳务/服务接受方,乙方是销售方或劳务/服务提供方。

    合同条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税后金额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收到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乙方提供第三方发票”,提供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合规吗?

    政策依据:(略)

    实务建议:修改为“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2.“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指定第三方银行账户呢?

    政策依据:(略)

    实务建议:修改为“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名为乙方的银行账户”或者“打入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

    以上便是该文的总体内容。

    首先,对以上两点小陈老师的“实务建议”,我表示认可,特别是第二点建议,大多数纳税人(包括我本人)平常是没有注意的,所以尤其应引起重视;

    其次,我对以上案例中的【合同条款】还有两点,仍需提请相关方重视。

    该例中,【合同条款】原文是“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税后金额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对此我另我两点务实建议:

    1、关于“费用税后金额”的表述,很难明确其具体含义,特别是对于某些不具备财税常识的纳税人,易容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与异议,建议改为“票面价税合计金额”为妥;

    2、对于“增值税发票”的表述,小陈老师的修改为“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鉴于当前“合规”增值税发票的“多样”性,对是一般纳税人的购货方,建议应直接明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之类的“合规”发票。另外,若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的采购货物或服务时,更需特别约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和所开发票的具体内容。

    附:合同条款中有关发票开具的风险防范汇总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购销业务中,必须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供应方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采购方必须结合不同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3、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必要时,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风险。

    4、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采购方为避免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的损失,合同应载明:供应方提供的发票出现涉税务问题时(如:货名错误、开票压线、盖章差错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冷星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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