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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创新|奠基--定义“纳税创新”

冷星 /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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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创新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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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现在改变的时刻到了,是到了重新构建纳税筹划理论的时候了。

    源起:纵观当今中国税收筹划研究领域,多见“筹划技术与方案”的探讨,而罕见对“筹划基础理论”的研究。而在当今中国的税制环境下,若某人试图构建所谓的税收筹划理论,也往往会将其理论建立在泊来概念的起点之上,但由于中外税制所依赖“基点”的根本不同,往往谈得越多,研究得越深入,就越不符合“国情”,直至陷入悖论。而也正是由于税收筹划关键理论的长期阙如,也让某些税收筹划技术成了屠龙之术、成了浮水漂萍,而某些“完美”的筹划方案在部分税务稽查人员的眼中,也就成了赤裸裸的偷税或半遮半掩的避税!

    但现在改变的时刻到了,是到了重新构建纳税筹划理论的时候了。从今天开始我将陆续推出《纳税创新基础理论》之奠基系列讲座,为广大纳税筹划人员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与筹划工具,该系列讲座主讲理论,兼谈技术;在讲清理论的前提下,谈技术。本部为该系列讲座第一讲《定义“纳税创新”》。

    一、不能不区分的“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

    我在《纳税创新思维:对话税收筹划本质》一文中提到,税务筹划应包括税收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

    税务筹划是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角度上,对税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纳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的策划,以期达到相对的征税效果最好、征税成本最低和纳税负最小化,以及涉税零风险的效用总和。

    税收筹划是税务机关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征税权力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地进行税款征缴和税收执法行为的总和,以期实现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出发,防范纳税风险,通过降低整体纳税成本,实现纳税人权益最大化的税收安排。

    有人会说,冷老师这样区分有必要吗?你不是也说这三个概念在实务中或在习惯表达上就是一回事吗?是的,这三个概念在实务中或在习惯表达上往往是一回事,我也在很多场合将它们混合在一起表达,那是为了照顾大家的理解习惯,但我们现在要开始表述理论了,那就得严格区分。

    从以上概念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筹划”与“纳税筹划”无论是在行为主体、行为依据、行为方式和达成目标等关键要素上是大不相同的,某些要素甚至是相反的,所以我们在研究纳税筹划理论时,就不能再混淆。

    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税务机关(也包括财政机关),它包括税收立法筹划和税收征管筹划两方面。理论上税收的立法权虽然不属于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但在征管实务中绝大部分实操性的税收政策往往是由税务或财政机关制定的(对此本文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当前很多筹划专著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但“新”纳税筹划理论却坚持认为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肯定不是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而恰恰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筹划”,且是税务机关“税收筹划”中的税收立法筹划。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增长,即是放水养鱼涵养税源,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的财政目标。如果纳税人仅仅是直接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补足条件去适应税收优惠政策,那最多只能叫做“纳税遵从”,即顺应了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整方向,所做的仅是配合了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筹划方案罢了。相反,如果纳税人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以纳税人自身利益为核心,有选择地使用或有目的地放弃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其权益最大化的税收安排,才是真正的纳税筹划。

    二、“创新税收管理”与“纳税创新”之大不同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分别从“创新服务,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创新管理,促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创新制度,推动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三个方面,正式提出了“创新税收管理”理念。当然,这也是税务机关的“税收筹划”,且是税务机关“税收筹划”中的税收征管筹划。该“意见”,还特别明确:“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一手抓优质服务,主动做好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咨询、培训和宣传;一手抓事后监管,在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等后续环节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情况,以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高,防范税收流失风险”。不错“防范税收流失风险”,也就是“以期实现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即是“税收筹划”,且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创新!

    2012年初,我提炼,并归纳出了“纳税创新”的完整概念。“纳税创新”实际上就是“纳税筹划的创新”,它其实与“纳税筹划”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之所以我要反复强调“纳税创新”的提法,是为了让它与传统的“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其理念进行明显地区隔、进行完整地切割!

    本讲我给出的“纳税创新”的定义是——纳税人创造合法的、新的商业模式,实现纳税人税利比最优。注意,我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税利比最优”,而不再是“总体税负最低”或“纳税人权益最大化”之类的云云,这个定义是本系列讲座的第一个“全新概念”。

    “纳税创新”的定义,一是引入“税利比”指标,二是提出“最优”的目标。关于“税利比”指标的具体使用方法,我会在后面再专门讲解,而“最优”的目标,我特指纳税风险最低情况下的纳税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我们“纳税创新”,更加强调纳税人在做好筹划的同时,必须进行筹划风险的管理,即我们所追求的是有安全保障的纳税利益,而不是单纯属的税负最小化或权益最大化,是税利比最优化!

    (未完待续)

    作者
    • 冷星 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致力于互联网时代的纳税筹划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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