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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提税代扣代缴,风险!风险!还是风险!

马昌尧 /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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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扣代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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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大家实在是很熟悉的一项业务了,可是往往越是很熟悉的业务,越容易疏忽其中的纳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大家实在是很熟悉的一项业务了,可是往往越是很熟悉的业务,越容易疏忽其中的纳税风险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这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中的纳税风险,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多处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某旅游职业学院是一家由财政代付工资的事业单位,现有教职工800多人。2016年间,除了由财政代付的工资之外,学校因教学的需要还为教职工发放了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等费用900多万元。

    学校的财务人员认为教职工的工资在财政发放,而且财政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认为学校无需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说,学校在支付教职工的加班费、课时费、监考费时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相关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个人,也应该该于取得所得后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经代扣代缴过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多退少补。

    风险提醒:

    通过以上案例解析我们知道,如果单位在发放个人所得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有纳税风险的。

    该案例中,高校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对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0多万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0多万元。

    二、支付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业务案例:

    湖南嘉诚建筑公司在长沙市承接一项施工工程,由于建设方对工程进度的要求,公司内部测绘人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因此,临时外请了一名测绘人员张三,协助测绘组进行工程测绘,双方协商的劳务费为1.5万元,张三需要提供劳务发票

    工作完成后,张三到长沙市税务部门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开票金额的1.5%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张三持发票到嘉诚建筑公司办理费用支付业务,财务人员也凭发票金额支付了劳务费。

    政策解析: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嘉诚建筑公司在支付张三的劳务费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根据湖南省相关财税文件规定,《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相关规定,个人在税务部门代发发票时,统一采取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也就是说,张三在代开发票时,需要按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也仅仅只是预征哦。 

    风险提醒: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知道,湖南嘉诚建筑公司在支付张三的劳务费时,应该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5000/(1+3%)*(1-20%)*20%-15000/(1+3%)*1.5%=2111.65元。

    因此,张三在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时,只是预征个人的得税,而实际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税的单位在支付所得时,进行代扣代缴。如果湖南嘉诚建筑公司没有代扣代缴张三个人所得税的话,将存在极大的纳税风险。

    马昌尧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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