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补丁:建筑业预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蓝敏 / 2017-07-13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58号文,其中,对建筑业预收款的增值税问题,打了一个补丁: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营业税时期,建筑、房开、租赁,在预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按36号文,房开预售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

    7月1日起,建筑业预收款也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征。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了。

    在总局出具体公告细化本文件之前,我们可以通过几个要点来把握此政策。

    1、首先要明确,什么建筑业预收款。

    建筑业预收款,仅指在建筑开工前收到的工程款。当建筑服务开工后、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或者应当收到工程款时,其收入直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收款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是预征,所以,此时的预收款不应该开票增值税发票

    2 、如果我开了增值税发票呢?

    那就打回原形,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没有变化了。

    因为先开发票的,先纳税。

    3、预收款什么时候转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开工之日。

    工程开工之日,预收款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应开增值税发票。

    什么是开工之日?开工之日就是开工之日,如果下一步没有特殊规定,可以根据合同、许可证、实际开工情况进行判断。

    4、预征政策本身没有变化。

    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预征率3%。其中简易计税可以扣除分包款。

    异地项目除不需要异地预征的情况外(比如不跨市),都在工程地预缴。

    5、预缴税款的抵扣

    预缴的税款当月不能抵扣,这一点与房地产预售非常相似。原因在于,其根本没有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所以,预缴税款只有在确认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之后,才能抵扣。

    举个例子:

    工程开工日期为9月1日7月15日收到预付工程款1,000万元,7月不确认为增值税销售额,但要对1,000万元预缴增值税。以一般纳税人来说,预缴税=1,000万÷1.11×2%=18万元。

    7月15日收到工程款,注意,此时不能开发票。如果开了发票,则直接打回原形,与此文件出台前一致,见后文讲述。

    借:银行存款 1,000万

      贷:预收账款 1,000万

    8月进行预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贷银行存款18万

    注意,由于8月本项目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所以此18万不能抵减。当月也不需要结转。

    9月1日开工后,1,000万将直接转为应税收入,确认销项税金。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金=1,000万÷1.11×11%=99万

    预收账款  1,000万

      贷工程结算  901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99万

    此时应开出增值税发票。

    由于确认纳税义务,所以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月末进行结转。但实际能够抵减多少取决于当期应纳税额是否足够(申报表一28栏的金额),如有不足部分,待下期再抵减。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万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8万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7月收取1,000万元预收款时,开出了发票,则因为开票而直接产生纳税义务——注意比较一下,房地产预售时,开发商也会开票,但开的是不征税预收款发票,是税务总局为它们量身定制的一种发票,建筑业没有这个东西。

    此时,应该预缴、确认销项、申报、抵减预缴。与本文件出台之前的处理一致。

    蓝敏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