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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蓝敏 / 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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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票人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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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

    最近拜税务总局16号公告所赐,微信群里关于发票风险的文章泛滥成灾,7月1日之后发票竟成了烫手山药,许多老会计都一时不知道怎么开发票了。

    实际上,不过是税务总局对公司收取的普票,提出了信用代码的要求而已,导致该不该担心的会计,都在瞎起哄一般担心。至于其它的传言,要么是早已有的老政策,要么是道听途说,至于“史上最严”之类的表述,请问,哪年不能说史上最严呢?

    但凡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发票的似是而非的问题就多起来。一个会计问我:

    蓝老师,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开票人,没有复核人,这行不行?我准备拒收,但对方不愿意重开……

    这个问题如果会计东问西问、自己又没有主见,还会导致新问题发生。比如,有专家说,不仅要有复核人,复核人与开票人还必须是不同的人。会计截了一个网上关于发票的问答给我看:

    :开发票时,发票内容中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能填写同一个人吗?

    :开票人不能和复核人为同一人,最好是分开。

    照我说,这个回答本身就信心不足。既然“不能为同一人”,那建议就应该是“必须”分开,怎么又成为了“最好”分开了呢?可见,自己都没有搞清楚。

    到底该怎么样?

    看看关于发票的规则,就一清二楚了。

    开具发票,首先要把基本的内容填写完整,哪些是基本的内容呢,《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发票上印有开票人的位置而没有填,这个发票的内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规定,就有不能作为税务凭证的风险。(没有印开票人,比如手撕票,当然就是税务机关的问题了,我们不管)。

    至于“复核人”呢?

    它显然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内容。

    进一步讲,开具发票后,要不要复核?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

    专票认证不涉及复核人的填写,填不填都能通过。有疑问的只能是查账的稽查。如果哪位税务检查人员提出,发票没有写“复核人”,违规!

    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

    明明没有复核人,却造假填一个复核人,才是真正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

    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

    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

    那么,如果没有复核人,或者复核人与开票是同一个人,能不能说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内控缺失呢?

    显然,谁也不能仅凭发票上的复核问题,就能判定企业内控缺失。开发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复核,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

    这类问题,如果掌握了规则,就会感觉问得莫名其妙。但这类无厘头的东西,往往能够引起大家的呼应,我认为,主要是大家对于税务规则、尤其是其中发票规则认识的缺失,才会听风就是雨。

    如果掌握了规则,知道纳税和开票是怎么一回事,胸中就会有数。遇事当然可能还会拿不准,此时再多问问,听一听正反双方的观点和理由,你甚至都可以评论他们的对错了。所以,把握规则是成为税务会计的真正基础。

    作者
    • 蓝敏 税海游子,视野版主,税务咨询师、讲师。著有《税务游戏的经营规则》、《税务稽查应对与维权》、《手把手教你做优秀税务会计》
      微信公众号: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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