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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事儿:餐饮企业收到含免税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刘金涛 / 201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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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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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昨天收到一位朋友发来的咨询,问:餐饮企业收到供应商(小规模纳税人)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含免税的蔬菜鲜活禽蛋肉,是否需要将其中的免税部分对应的金额进行扣除后再11%扣除进项税?

    一、问题的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看,就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享受了蔬菜和禽蛋肉的免税,但还是对包括蔬菜和禽蛋肉在内的食材(比如水果、海产品等)统一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的。

    二、餐饮企业怎么办? 

    遇到这种情况,基本有三种操作:1)退回重开,即蔬菜、禽蛋肉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的食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将蔬菜、禽蛋肉金额金额对应的税额做剔出后,余下部分做为11%扣除的基础;3)不做任何处理,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本人观点:

    1、最保险的方式是:退回重开,蔬菜、禽蛋肉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的食材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点,相信不用多解释。

    2、剔出免税部分后,就余下金额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样操作虽然没沾国家的”便宜“但仍存在计算抵扣的凭证不合规的风险,毕竟如果供应商没放弃免税权,采购方取得的发票违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是明确的。

    3、以含免税部分的发票金额全额按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样操作的理由是:采购方无从知道供应商是否放弃免税权。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放弃免税权声明》是的单方面提交给供应商主管税务机关的,没有载明税务机关意见(税务受理章)声明回执。即:供应商没办法向采购方证明自己已经放弃免税权,采购方也就无从知道供应商是否放弃免税权了。

    综上,个人认为:

    1)在没对《放弃免税权声明》格式做出调整前,从维护交易稳定性和照顾采购方合法可得权益出发,全额抵扣较为适当。

    2)如果供应商没放弃免税权即对蔬菜禽蛋肉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局可以对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超范围使用发票)予以处罚。

    3)必须强调:供应商主管税局无权仅凭此发票违规就取消其免税备案。因为根据75号、137号文仅规定,只有未分别核算的,才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以上,仅代表本人个人意见。许有不足,欢迎批评、指正。谢谢!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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