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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41号令第2--4条学习体会

王骏 /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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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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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学习

    税务总局41号令第二条学习体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本条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从制定机关角度来说,税收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来制定,县以下税务机关不是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适格主体。

    其次,规范性文件必须是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如果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同样存在瑕疵。

    再次,规范性文件通常会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如果是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必须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来制定规范性文件。

    最后,规范性文件应该在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第五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号)就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因为其只是就第五批领军人才选拔进行工作部署,并不可以反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单就文件形式上来说,和规范性文件很相似,但是税务部门规章是按照规章制定程序的要求来制定的,而且税务部门规章是由税务总局局长签署命令发布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争议是,哪些税收规范需要通过制定规章来实现,哪些税收规范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来实现,两者之间的界限不是太清晰。比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这个办法在2017年5月5日予以公布,发布的时候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的形式进行的。这个公告显然就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但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于2105年11月至12月这一段时间在其网站发布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这个征求意见稿就明确提出拟通过税务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最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出台,但其涉及的诸多内容都被《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这个规范性文件吸收,当然具体内容也随着社会公众的意见或者相关利益集团的意见有了巨大的调整。

    税务总局41号令第三、第四条学习体会

    第三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总局41号令,也就是新《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施行后,所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全部有章可循,均需要按照新办法规定来操作。

    新得办法施行以后,还是继续要警惕一种不规范的立法行为,就是有一些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可以反复适用的税收文件,本来应该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定办法的要求起草并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来施行。但是起草者却出于种种顾虑没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仍将其通过税总发、税总函、国税发、国税函等文件的形式予以发布。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未得以充分体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治化,是行政相对人的福音,客观上也可以保护征管当局自身。

    第四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好理解的,但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是一个说起来容易,但是做起来就不一定了。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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