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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那些事儿: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被作废?

刘金涛 /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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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增值税发票认证
  • 作废发票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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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怎么发生的?怎么办?诚信纳税,合规作废开票,任重道远啊!

    总有人咨询,我公司认证抵扣的发票,被销售方作废了。现在税局要求我公司提供系列资料并转出进项税额。我公司该怎么办?今日有闲,对此问题做一梳理,顺便谈谈我的看法和建议。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1)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小结下:

    要想作废一个已经开具并交付的发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1)作废动作不能超过开票当月;2)取回开出的发票联和抵扣联;3)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4)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各种不符。

    二、实际做法

    1、当月作废,无法回避:想跨月作废技术上实现不了。所以,实践中,都是当月作废已经开付的发票的。

    2、取不取回已经开具并交付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问题不大。反正税局不知道是否实际取回了。所以实践中,大多都没有取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因此,购买方在税局通知其转出进项税前,无从知道销售方已经作废该发票。

    3、销售方肯定在抄税前作废发票的,并且在此之前认真”盘算“过作废哪些发票的。

    4、是否已经记账,无所谓吧。即使做了账,也可以修改嘛。再说了,一般都是下月初做这个月的账,作废时(当月)大多还没记账。

    5、购买方是否认证或不相符,其实销售方作废时也不关心。关键是:现在的系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了,销售方也可以作废。这是很要命的:理论上,已经认证相符的发票,应排除销售方单方面作废的可能。可惜的是:现在系统里,真的可以作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

    三、怎么发生的?

    1、误操作。相信做过财务开票员的都有这类的经历,忙中出错,加上系统的文字小点儿(模糊了)误作废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2、想逃税。部分企业的报税上限是严格自我控制的,不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与否决定报税多少,而是根据老板想少缴税多少和客户的要求综合定的。如果哪月的发票不小心开多了,或超过3万元,或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了等,就会挑出些发票作废。然后根据发票开具金额报税。

    3、虚开。如果你在街边小广告上找到的发票,且保真。如果保证真票,最好的验证就是可以认证抵扣。等你认证抵扣,交钱后,卖票方就去作废该章发票。高吧?

    四、怎么办?

    1、做好背景调查,防止取得虚开的发票。对于报销的成本费用发票,财务及业务人员要多长个心眼儿,是不是从外面买来的发票?是不是我们的供应商?这个供应商是否有这些货物的供应能力?多问几个问题,也许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2、约定违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甲方(销售方)取得合规发票,未经乙方(购买方)书面同意作废者,按发票含税金额10%(20%等,具体比例自己定)处于罚款,罚款金额自下次购进付款时直接扣除。

    3、与供应商开票系统联网。现在部分大型贸易或生产企业,已经将所有的供应商的开票及供货系统联网,在网上下单、收付款、接收发票、认证发票等。在系统中增加小程序,一旦供应商作废发票,瞬间即提醒采购方。就可以直接电话”质问“对方了!

    4、不交回已经作废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不将已经作废的发票交给销售方,是有法律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五、总结

    此类事情频繁发生,除了发票管理系统缺陷外(认证后就不能让他能单方面作废),最重要的是供应商的税法遵从度不高所致。

    诚信纳税,合规作废开票,任重道远啊!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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