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税务总局41号令第一条学习体会

王骏 / 2017-06-0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学习体会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7年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本条属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体现。跟原办法第一条相比,增加了“落实税收法定”和“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两个新的立法目的。从立法依据为角度来说,原办法仅仅是强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来制定,新办法将国务院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作为立法依据,还增加了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自己的制定依据。这个也不难理解,新办法本身属于制定规章,当然要遵守立法法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新办法属于税务部门规章,也就是立法法中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因此肯定需要遵循立法法对于规章的基本要求。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当然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立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新办法是在2017年2月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也是符合这一规定的。当然,反过来说,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本身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字面意义上其及您提及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国务院所属部门不一定都称部或者委,所以决定机构也不一定都是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机构就应该是局务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机构是行长会议、审计署的决定机构是审计长会议。

    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新办法公布时,由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签署总局令予以公布,符合法定要求。

    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第三款还规定,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请注意,立法法对于类似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类似部门规章,并未强调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这一点必须注意。

    从外,从我们税务角度来说,税法的渊源包括: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法规性文件、财政部规章、财税部规范性文件、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