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代扣税款协议是否一定要签,不要视纳税人如草芥啊
有一场景,某个体户去国税大厅代开发票,国税人员发现其未签订地税的三方代扣款协议即不予代开发票,要求个体户去签三方委托扣缴税款协议(即个体户,地税,银行三方,具体内容为个体户授权银行与税务局签订委托代缴协议)。
2016年营改增后,地税不再印制发票,但地税的税收还要收,如果个体户代开发票,只交纳国税,地税需要地税局去上门征收,其难度可想而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
一、基本原则
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二、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对已实现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或者国税与地税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征收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地方税费。
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对暂未实现上述国税、地税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地税机关应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
两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是先交地税的,国税再开发票,第二种是直接委托国税代征地税款后再开发票。
但这种委托请注意,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也即委托人是地税机关,受托人是国税机关。
但是国税机关可以强行要求个体户签个体户、银行、地税局三方代缴税款协议吗?我觉得显然不能!
1、首先国税根本不是三方协议的当事人,怎么可以不签三方协议就不给开票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账户内存款数额,应当足以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 也就是说个体户交税方式,既可以现金交税,也可以委托扣缴,主动权在个体户手里。
综上,我们觉得国税在代开发票时,要么按税总发〔2016〕127号第一种方式看到地税税票再开国税发票,要么按第二种方式代征个体户的税款,但第二种方式在运用时,不能强行要求个体户去与地税与银行签三方委托扣缴税款协议,也即纳税人主动交现金,你国税不能拒绝。
我们再设想一下,凡事要考虑纳税人的权益,你非逼着个体户提前存钱到银行,如果个体户不愿意呢,他就愿意收到钱放家里,需要用钱就从家里取现金,你为什么非要他签三方协议呢,特别是三方协议委托人可是个体户啊,不是你国税啊,你哪来的权限强制人家要去委托银行代扣呢。是不是呢,违法的事真的不能干。不能因为自已方便了就由着性子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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