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文件适用哪一条,结果就是不一样,还是高屋建瓴的好

王越 / 2017-06-0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关联方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如果仅把眼光局限于甲公司,而不能将甲乙公司合为一体,只能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甲公司从银行借款1000万,支付利息100万,无偿借与关联方乙公司,上述100万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解析:首先明确这一笔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因此不能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表面上看这一笔100万的支出并没有给甲公司带来收益,但本质上是由于甲与乙的关联方交易,甲固然没有利用这笔款项谋取利益,但乙同样因为这笔款项有利益却没有相应的支出。

    既然是关联方交易,首先适用的就不能是实施条例第27条,而应当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调增甲利息收入,则必调增乙利息支出,于国家无损失,不需要调整,又有人引用征管法第36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征管法法律级次固然高于2号文,但2号文一方面在后,另一方面又针对关联方交易,无论是从新原则还是从特殊规定原则,均应首先适用关联方调整,而不是直接认定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从更高的范畴思考问题,如果仅把眼光局限于甲公司,而不能将甲乙公司合为一体,只能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微信公众号:写就青山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