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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言税语】三张图告诉你关联企业广告费如何分摊?

梁晶晶 / 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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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费
  • 关联企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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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三张图,明白政策要点

    大前天晚上,看到财税【2017】41号文件发布,如果我是一个勤勉的人,应该立即坐到电脑前发布一篇公众号,以体现政策的及时性。但转念一想,自己从小到大,都不是一个以快取胜的人,向来都是慢吞吞的,突然快一下,会造成自己心脏不适。所以慢了三拍,今天才和大家聊一聊这个政策。

    主要内容有三点:一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广宣费比例为销售收入的30%,超部分向后结转;二是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的问题;三是烟草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另外注意的是政策时间是从2016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其实这不是新政策,是旧政策财税[2012]48号的延续。第一点和第三点理解起来没有什么难度。而第二点关于关联企业如何扣则一直有很多财务人员搞不清。今天我做了三张图,也许能让大家更清楚明了一些。

    第一张图,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关联企业,两个公司的收入及广告费如下,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是15%。

    广告费1

    第二张图: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广告费分摊协议,甲的广告费的40%由乙企业扣除。在税务处理中,要注意,不能是全部广告费的40%分摊扣除。只能是税前扣除限额的40%可以分摊。即使两公司签协议是全额的40%,在税务处理中也是不被认可的。

    广告费2

    第三张图,经过分摊后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税前扣除额和结转扣除额。我们可以看到,结转扣除额不能因分摊协议而有所改变实际税前扣除额因分摊协议而一增一减。虽然两个公司实际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有变化,但从甲乙两个公司的整体来看,税前扣除额其实也没什么变化。

    当然,如果甲乙公司税率不一样,或者盈利亏损不同,整体缴纳的所得税款也是不同的。

    广告费3

    看了这三张图,对于这个政策的理解是不是清楚了许多。清楚了就转发吧!

    梁晶晶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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