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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市场重磅法规即将出台,房东房客房企中介切身相关

徐战成 / 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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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杂谈
  • 财经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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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政策发布”板块出现一条不太醒目的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附件《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非常丰富,对于住房租赁和销售市场将带来巨大影响,住房市场的所有参与主体和监管主体都值得关注。该征求意见稿虽然是住建部起草,但将来一旦通过,性质和效力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现将涉税条款及公众比较关心的租房条款、售房条款摘取/浓缩如下:

    一、涉税条款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管理工作。(税务应做好住房租赁和转让的税收征管)

    2.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比如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3.销售住房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签订住房销售合同并办理备案;(二)持备案的住房销售合同缴纳税费;(三)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先税后证)

    4.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比如不得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住房租赁和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不太容易界定,比如交易主体逃税,不能视为税务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

    二、租房条款

    1.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并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办理住房租赁备案。(租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备案)

    2.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部分租房者的痛苦经历)

    3.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北上广的眼泪)

    4.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部分租房者的痛苦经历)

    5.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这里的政策比较笼统,待进一步明确)

    6.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部分租房者的痛苦经历)

    7.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部分租房者的痛苦经历,尤其是市场火爆时,中介带着房东、购房者周末和晚上敲门)

    8.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可以按照约定转租,做二房东)

    三、售房条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不得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0首付违法)

    2.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不得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加强对中介的监管)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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