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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明星来华演出没直接拿钱,这个税怎么算?

王越 /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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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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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不管该韩藉艺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几何,中国均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支付演出公司的外藉明星薪酬如何扣个税?

    有家中国艺人经纪公司,与某韩国艺人在韩国的经纪公司签了大中华区的演艺代理,我们按合同收入给韩国公司分50%(含该韩藉艺人个人收入部分)。问题是,如果艺人参加的是商业演出的话,该韩藉艺人的个税怎么交。该经纪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外籍艺人个税的义务?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有人请该外藉艺人做广告,怎么纳税?

    鉴于中国和新加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先看协定的表述: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解释第一款时:本款是协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例外,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一般来说,艺术家活动应包括:舞台、影视、音乐等各种艺术形式的演艺人员从事的活动;作为缔约国一方的艺术家或运动员由于其名人效应,受邀到缔约国另一方为企业拍摄广告的活动;具有娱乐性质的涉及政治、社会、宗教或慈善事业的活动。但应注意不应把艺术家的范围扩大到随行的行政、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

    解释第二款时: 第二款再次强调了活动所在国的无限征税权,即使艺术家和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演出经纪人、明星公司或演出团体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可得出下述结论:

    1、不管该韩藉艺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几何,中国均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2、该韩藉艺人不仅出场费,包括广告费同样受此运动员与艺术家条款。

    但是税款由谁来代扣代缴了?按什么税目扣缴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演出团体或个人应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纳税款的,具体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三)演员、运动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以其在一地演出所得报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在其向演出团体、个人结算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的各项应纳税款。凡演出团体或个人未在演出所在地结清各项应纳税款的,其中方接待单位应在对外演出收入时代扣代缴该演出团体或个人所欠应纳税款。

    可见主管税务机关是演出地的地方税务局,扣缴义务人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指定承包场、馆或接待单位,则由上述单位扣缴,如果未指定,则由中方经纪公司扣缴,

    由于韩藉艺人并非该演出团体的雇员,因此对于支付给韩藉艺人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即使该项所得未由韩藉艺人本人收取,而是支付给韩藉艺人所在韩国经纪公司,仍应适用双边协定的个人所得税条款,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如该韩藉艺人有随行的行政、后勤人员(如摄影师、制片人、导演、舞蹈设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流动演出团组的运送人员等)则需要将上述人员的薪酬予以扣减,因为上述人的薪酬不适用双边协定的艺术家与运动员条款。

    王越

    作者
    • 王越 飘离税局的税收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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