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税收筹划雷区】教人虚开发票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徐战成 / 2017-05-1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收筹划
  • 发票相关
  • 纳税筹划
  • 虚开发票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恶意筹划,害人害己。

    昨天有人撰文批评某些“任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其中一个是“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的规定,注册大批小规模公司,在增值税免征额度内开具各种成本费用发票,填补成本”,说某些财税大咖“甚至在全国性培训机构的收费财税课堂上公开作为得意的税筹方案予以传授”“每月安排数千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不超过3万元的劳务费发票。因为达不到起征点,所以相当于零成本取得成本发票”。

    在我看来,这种筹划方案不仅是坑企业,同时也是坑自己。正常人都知道,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构成犯罪。如此大规模地虚开,恐怕构成犯罪无疑了。其实,不仅实施者构成犯罪,传授这种方案的老师们同样涉嫌另一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文前截图所示,很多朋友并不清楚《刑法》上还有这么一个独立的罪名。事实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无讼案例库输入“传授犯罪方法罪”,会有大量案例出现,只不过被传授的犯罪方法触犯的罪名大都集中于盗窃、诈骗、贩毒等领域,基本没有涉税方面的,所以,财税圈的朋友对此比较陌生可以理解。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等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经验和技能的行为。根据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主要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为了让对方接受而故意传授;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传授行为。

    并且,本罪是举动犯,只要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除非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被授对象是否真的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

    综合前述分析,对于一个从事财税培训的老师来说,不可能不知道虚开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明知的情况下,还作为筹划方案公开传授,已涉嫌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尽管目前尚未检索到涉税方面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例,但希望筹划大师们好自为之,不要做以身试法第一人。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