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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说还休140之016:逾期利息政策适用主体的扩充

王骏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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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利息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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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0逾期利息政策适用主体的扩充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联1: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关联2: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2016年12月30日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关联3: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

    对关联1的分析:

    在适用主体扩展到经一行三会批准可以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企业。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就会从中受益,而经商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商业保理公司则无路可走。地方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很难适用

    该项业务仅仅适用于贷款业务,贷款业务具体理解不是按照行业监管口径去理解,而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对于贷款服务的定义去理解,可以参见本讲义对第一条的关联解释。我们理解如果是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可以适用,但是融资租赁服务(直租)因为不属于贷款服务,无法适用。

    案例3.1:假设2016年4月1日起息,到期日为2017年3月31日。按照季度计息,第一次结息6月20日的利息没有收到,转应收未收,满90天转表外。那么9月20日的利息也应同样处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只要6月20日那一笔逾期90天没有收到,以后的9月20日、12月20日3月20日的利息都不需要计算增值税了。请问大家都是如何处理的呢?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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