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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告别278号文 基金赎回损失扣除不受影响

王骏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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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赎回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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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京国税发[2002]27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也在全文废止失效之列。

    2017年5月3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2017年5号公告,公布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京国税发[2002]278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也在全文废止失效之列。

    京国税发[2002]278号其实是一部转发文,转发的标的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这是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一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文件。北京这份文件当初在转发128号文时做了一个具有操作意义的补充,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形成的差价损失,凭交割单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这里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理应在文件清理之列。历经多次漏网之后,这一条款也终于退出历史舞台。对于转发补充的条款的废止,不必浮想联翩。

    大家不要小看这个条文,278号文废止后,上述基金申和购赎回形成的差价损失仍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当然会有同学提出反对意见,这个是买卖损失,278号文说的是申购和赎回形成的差价损失,是一回事吗?我们倾向于在企业所得税层面,278号文所称差价损失其实是25号公告中买卖基金损失中的一种。如果是增值税,会有不同的理解。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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